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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2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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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2008-0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9]520号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 吉地税函[2009]79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办发[2006]100号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企业收到土地动迁补偿金如何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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