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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明文泼冷水 沪难试个人税延型养老险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10
     
    本来有望明年试点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不期然遇到国家税务总局(下称:国税总局)的政策“冷水”。12月11日,国税总局发出了一份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同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还以答记者问的形式称,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不具备对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后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运行,因此也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进行征税。本报记者了解到,这与去年8月天津滨海新区试点个人补充养老险享受30%的税收优惠被国税总局叫停的遭遇如出一辙。“国税总局此刻出台这样的文件,对希望明年能够试点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上海各相关部门、各家保险公司来讲,是个不小的打击。个人税延型养老险的展开,关键取决于税收能否给予优惠支持,国税总局已经明确表示对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既不会在缴纳时免税,也不会在个人领取年金时扣税,就意味着这项试点必将延期。”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副教授韩晓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国税总局“曲线”叫停记者了解到,虽然在上述《通知》及国税总局官员答记者问中,国税总局并没有针对上海将要试点的个人税延型养老险,但是在《通知》的前三条,国税总局明确要求企业年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时,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纳的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同样也视为个人所得将缴纳所得税。“这份通知下发的对象包括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这意味着,上海的财税局也必须遵守这份文件的规定,上海想要明年试点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难度很大。”12月15日,上海海阳税务所一位注册税务师告诉本报记者。不仅如此,国税总局把对个人缴纳企业年金能否享受税前扣除这一扇“前门”关掉之后,也将个人在领取年金时进行缴税的预留“后门”也关掉了。“之所以不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税务机关不仅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具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如是表示。上述分析师称,如果按照国税总局负责人的说法,上海试点的个人税延型养老险显然不具备条件,个人税延型养老险就是对于个人捆绑企业一起购买的养老保险或者年金保险在缴纳环节进行免税,在领取环节进行征税,而国税总局文件已经明示在缴纳时不免税,领取时不征税。政策瓶颈难突破韩晓琴指出,其实,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已经暗示其中的原因所在,就是上海将要试点的税延型养老险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抵触,税法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无论是企业年金还是个人税延型养老险都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如果上海想要试点个人税延型养老险,就必须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个人税延型养老险想要取得突破,并非易事。”韩晓琴如是分析。12月16日,上海一家参与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计划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上海保监局已经将“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险试点细则”上报保监会,等待相关部委审批,虽然细则进行了一定的内容细化,如产品多元化,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为其员工代办投保事项,每个投保人在同一时间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相关产品等,但是国税总局的文件一出,前期的努力虽然不至于白费,但是很可能要等待相当长的时间之后,才能有所进展。“今年的税收形势相当严峻,国税总局已经加大了征管力度,预计上海两年内试点个人税延型养老险都有难度。”韩晓琴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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