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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立法草案说明看《环境保护税法》条文学习系列之一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1060
     

    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历史6年,终于尘埃落定。作为财税法律人,自当学起来。学习的途径(方式)很多,但作为最权威的学习“指导文件”-立法说明必不可少。考虑到立法审议说明,还未面世,在此先拿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及说明研读下。聊胜于无哦。

    一、纳税人

    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一)立法草案说明: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

    1、环保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二)体会:

    1、领域和其他海域,怎么理解?

    1)先说这个领域

    貌似这不是一个纯法律概念(也许本人学识浅薄?),找不到对它的法律中文定义。为此我找到了它的英文版-territory(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环境保护法》英文条文),省事儿了下,查了下剑桥英文词典,其解释territory为:(anareaof)land,orsometimessea,thatisconsideredasbelongingtoorconnectedwithaparticularcountryorperson。(一片陆地或海洋,它被认为属于或与特定国家或个人有联系),可以看出可以总结为:包括“领陆(陆地领土)”、“领海(海洋领土)”两个基本要素。

    2)何为“领陆”、“领海”?

    这次找到法律条文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总结下就是:领陆包括大陆和属于中国的所有岛屿;领海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内的海域。领陆和领海之间夹着一个区域,取名:内水。

    2、何为直接排放?

    《环境保护税法》未对此进行明确,但是第四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换言之,除上述两种情况外,都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3、何为环境?

    学习《环境保护税法》,不知道什么是环境,怎么行?我们可以直接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非常宽泛的概念啊。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何理解?

    1)先说企业事业单位。

    简单从字面看,可以分为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可以找到部分单位,相关法律是将其界定为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非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根据这个条例,所有的法人企业单位,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哦,即没取得这个证的,就不能算是合法的

    企业非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根据规定,这类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

    这个也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这个条例,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也就是没有这个证书,就不是合法的事业单位。

    2)何为其他生产经营者?

    查了一遍相关法规,多部法规用到了“其他生产经营者”,但没对其做进一步解释。好吧,就偷懒下,将其分割下:“其他” “生产者” “经营者”。“其他”应与前面说的“企业事业单位”并列,不然不叫“其他”啊。“生产者”和“经营者”并列,简言之就是“搞营生的”。具体什么叫“搞营生的”?我也没办法给它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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