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个人投资者长期借款不还勿忘缴纳个税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865
     

    个人借款,年底均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一做法被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补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约100万元。

    在个人投资企业里往往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投资者以借款名义占用企业资金就不算取得收入,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可以实现获利,是一举双得的“合理避税”,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此广州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个人投资者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对此行使代扣代缴义务,为个人投资者申报扣缴税款。

    相关文章: 个人借款

    · 员工个人借款逾期未还并非都涉税 2017-01-05
    · 个人借款年终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风险 2016-01-27
    · 公司向员工个人借款须了解这些税事 2015-07-16
    · 企业年底应及时处理个人借款挂账 2013-12-14
    ·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2012-10-14
    · 企业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务处理须规范 2012-07-21
    ·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扣除须合规 2011-11-22
    ·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涉税处理 2011-11-22
    ·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2011-11-22
    ·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如何扣除 2011-11-21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