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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变相保留、恢复、新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824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税总发〔2014〕107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持续推进改革,严格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严禁变相保留、恢复、新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管理,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税务总局转变观念、创新举措,加大落实力度,已先后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17项,并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特别是主动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和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审批改为备案,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探索简化行政审批方法措施,累计简化各类涉税审批事项600余项。

      经全面核实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底数,税务总局公开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要求各地根据改革情况,动态调整更新目录。禁止对不在目录内的事项,采取具有核准性质的事前备案或其他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即使未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范围内税务事项设立依据尚未修改或废止,也不得继续采取行政审批管理方式,不得变相保留或恢复已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税总发〔2014〕107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对可能涉及设立行政审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制度性侵权,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抓紧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文件依据、征管流程和表证单书,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放管结合是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则,在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力度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同时,税务总局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已出台了8份文件明确取消和下放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做到放管结合、无缝衔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上、管得好。

      该负责人说,税总发〔2014〕107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优化申报管理,注意通过申报环节管控纳税人自主适用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行为,获取纳税人相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后续管理活动提供基础信息和数据;加强风险管理,根据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运用风险评估模型分析判断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风险等级,采取案头评估、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分类实施后续管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信用管理,跟踪了解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信用状况,及时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的满意度、遵从度,指明了今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监管工作的路径。

      目前,税务总局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审批依据修改、流程设置调整、表证单书清理和加强后续管理等工作,确保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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