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国税稽函[2000]10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627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税稽函[2000]10号           200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偷税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纳税秩序和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调查终结并依照《征管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确定为偷税的案件。

    第三条 对偷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出决定、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人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帐簿、会计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处以偷税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帐簿、会计凭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
    (三)帐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

    第六条 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一)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
    (二)骗取减免税款或者先征后退税款等税收优惠的。
       
    第七条 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一)实现应税收入、项目不按照规定正常入帐且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
    (二)销售收入或者视同销售收入不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金的;
    (三)将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或者不按照规定从进项税额转出的;
    (四)超标准列支或者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五)境内外投资收益不按照规定申报补税的;
    (六)应税收入、项目擅自从低适用税率的;
    (七)减免、返还的流转税款不按照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八条 纳税人偷税有本标准未列举的其他情形的,处于偷税数额0.5倍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实施二种以上偷税行为的、应当根据各偷税数额依照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档次分别确定处罚数额。
    纳税人同一偷税行为涉及本标准规定二种以上情形的,依照较高档次确定处罚。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依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处罚。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经承诺代扣支付的税款的,依照本标准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初次实施偷税行为,但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并及时补交所偷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当根据其偷税手段依照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档次最低限处罚。
       
    第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档次以内从重处罚:
    (一)因偷税被处罚又采取同样的手段进行偷税的;
    (二)妨碍追查、干扰检查,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阻挠他人提供情况的;
    (三)为逃避追缴税款、滞纳金而转移、隐匿资金、货物及其他财产的。
    偷税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经省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批准,可以在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档次以上加重处罚,但不得超过《征管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高处罚限度。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印发之前尚未处理的偷税案件,适用本标准。

    相关文章: 偷税 行政处罚标准

    · 一封举报信牵出企业偷税“秘密”,仅未申报收入就被查出1.6亿元! 2016-09-26
    · 企业偷税被罚提起诉讼终审判决引出三点启示 2016-09-26
    · 定期定额个体户的申报义务与偷税认定 2016-09-26
    · 税局可否以“偷税”为由直接撤销高新企业税收优惠? 2016-09-26
    · 欧盟大战苹果:大企业利用跨国分公司偷税漏税的行为并不罕见 2016-09-26
    · 税总函[2016]2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 2016-06-27
    · 税务机关仅依据少缴企业所得税认定纳税人偷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16-06-27
    · 钟继灶、钟水清偷税、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2016-06-27
    · 深圳市廷苑酒店有限公司、张远帆、张远雄、贺传清、莫佩珀等偷税案 2016-06-27
    · 北京合力制线有限责任公司、杜伟庆、于连甫偷税案 2016-06-2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