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税务人员认为,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已经证明其行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没有必要再调查核实。由于部分税务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和完整掌握对同期资料准备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企业在同期资料准备中提出的疑问,对同期资料准备工作的宣传、辅导和管理不到位,对于企业不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未能给予相应的处理。
有关同期资料的部分政策条款不明确,也直接影响了同期资料在实践中的管理质量。
一是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范围不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了免予准备同期资料范围,其中“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属于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范围。关于外资股份如何界定,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某些属于央企到境外上市后返程投资设立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是外资企业,但实际控制人是国内的央企,那么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属于外资股份就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关联方认定的标准不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了认定关联方的8项标准,但在实践中,某些标准难以操作。例如“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主要由另一方控制没有量化的标准。还有双方企业的高管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时,究竟什么样的亲属关系才能认定为关联方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三是退还同期资料的规定不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对于什么是虚假、不完整资料却没有明确的定义,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处罚也难以找到明确的依据。
在实践中,可比信息难以采集和核实,也加大了同期资料管理的难度。在实践中,可比企业信息大部分来源于上市公司,而国家证券委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而要求准备同期资料的截止时间是5月31日。由于时间紧迫,难以全面采集一定样本量的、可以比较的可比企业信息资料。如果采用BVD数据库来查找可比企业,则一般5月份版本的数据库并不包含完整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可比对象查找困难也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许多上市公司涉及多个行业,经营方式也存在多样性,与准备同期资料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由于精确的可比对象很难找到,有时为了找到足够数量的可比对象而不得不在可行性方面放宽要求。如许多企业均为电器公司,但有的生产电视、有的生产洗衣机等产品,部分企业还从事房地产、物流等业务,而企业自己只生产电冰箱,显然在可比性方面存在缺陷。
可比对象难以核实的情形在实践中也比较普遍。有些企业使用非公开数据准备同期资料,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数据的真实性。虽然安徽省建议企业使用内部数据或公开数据来准备同期资料,对于使用非公开数据的企业也要求企业予以整改,但缺少明确的政策规定,对于执意不改的企业缺少有效的应对手段。
基于此,笔者建议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以公告方式列明同期资料准备范围和时限,便于税企双方共同理解执行;增加近3年来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的资料,通过连续多个年度的趋势分析进一步反映真实情况,分析判断利润水平的合理性;将同期资料准备时间延长到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2个月内,便于有充足时间更好地收集可比企业信息;明确虚假、不完整资料的认定标准,使税务机关在处罚企业时有据可依;适当提高应准备同期资料企业的规模标准,减轻部分中小企业的负担;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对汇算清缴数据库进行整理归类,加入行业代码等信息并有条件地放开,便于税务人员查询,以解决可比企业信息难以取得和核实的问题;将同期资料管理的质量列为对下级税务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定期进行统一的检查验收,促进同期资料管理质量进一步提高。
作者单位——薛庆三,安徽省滁州市国税局;尹骏,安徽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