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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盖作废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68
     
    本公司从事销售业,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开具有误,对方无法认证当月退回。我方又重新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由于操作失误,在税控系统中,我公司将重新开具的正确的发票做了作废,将第一次开具的纸质发票盖了作废章。由于对方将开具正确的发票(但我公司在税控系统中已做作废)进行了认证,经税局比对不符要求对方进项转出。现我方又将盖了作废章的纸质发票(已做抄报税)给了对方,但对方目前提出不能作为入账依据,要求我公司再开具一张发票给对方。目前购销双方应如何解决此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规定:四、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五、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符、缺联、重号、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允许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据此,购销双方应马上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说明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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