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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火灾造成存货损失相关进项税额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0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那么,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可否确认为损失?

       例如,某企业因火灾原因毁损一批原材料160000元,该批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7200元。收到各项赔款15000元,残料入库2000元。报经批准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金额为多少?目前实务操作中,财务人员给出的答案有两个:
       第一个答案: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情况下为143000元。
       计算过程:160000-15000-2000=143000(元)。

       第二个答案:在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的情况下为170200元。
       计算过程:160000+27200-15000-2000=1702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言外之意就是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才不可以抵扣,而其他原因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比如,自然灾害、火灾等损失为其他原因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述例题中,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第一个答案,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金额为143000元是正确的,存货损失时,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1)毁损发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43000
       原材料2000
       其他应收款15000
       贷:原材料160000。

       (2)报经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143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43000。

       假如上例中的原材料是因为被盗发生损失,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1)毁损发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70200
       原材料2000
       其他应收款15000
       贷:原材料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7200。

       (2)报经批准后
       借:营业外支出170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70200。

       由此可见,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不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可作为存货损失的计税成本,确认为损失处理;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不作为存货损失的计税成本,不应作为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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