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关注估价入账财税差异,防范所得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2/1/7    来源:   阅读次数:759
     

    众所周知,估价入账是企业财务做账时经常会碰到的问题。而对估价入账,税法和会计规定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一旦企业忽视了这种差异,很容易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埋下风险隐患。

    所谓估价入账是指货物当月已入库并入账,但供货方的发票当月并未收到。根据财务处理相关规定,企业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入,月末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购货方不按时付款等原因,购货发票很可能在次月仍然无法取得,有的甚至长达1年以上仍挂在账上。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年末前取得发票并入账,对企业当年所得税尚无多大影响,但如果到了次年才取得发票,就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某大型企业2010年需要估价的材料款共计3600多万元,截至2011年5月31日,只取得发票1000多万元,还有2000万元的材料未能及时取得发票入账。前不久,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中发现了这一事实。鉴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未取得发票其成本不能扣除,企业被责令补缴企业所得税近600万元,缴纳滞纳金45万元。

    还有一家中小企业也有过这样的遭遇。该企业2009年估价入账的材料款152万元,并已暂估入账。虽然企业2010年1月25日取得发票,但由于企业会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变更,新的会计人员不知道这笔款项已经估价入账,导致重复记账,多计材料款152万元。在2011年7月的一次税务稽查中,税务干部发现了这一情况,责令企业补缴所得税款38万元。

    从以上两个实例不难看出,估价入账问题虽小,税务风险却很大。如何防范这一风险?以笔者经验,企业至少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工夫。

    第一,建立估价入库备查账簿,做到日清月结。估价入账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对于货物入库,一般是由仓库保管员记账,月末再交给会计人员做账。而仓库保管员一般只记入库和出库的数量,对入库货物的价款是否属于估价并不关心。因此,为保证暂估入账核算的准确性,会计人员对于估价的货物必须单独记账,设置一套暂估入账备查簿,以便发票账单到达时逐笔查找,逐笔划销。同时,会计人员在月末结账之前,与货物采购人员要及时沟通,进一步对估价货物进行逐笔核实。

    第二,实行两次“过滤”风险制度。货物估价入账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而企业所得税一般采取的是“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因此,对于货物估价入账要关注两个时间段。一是估价入账开始到每年的12月31日,二是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在前一个时间段内,财务人员应及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协调和沟通,对估价入账的货物进行第一次过滤,督促采购人员尽快索回因估价入账而未收回的发票。对于已经取得发票的估价货物要及时注销,对于未取得发票的货物清单及时往下一年度结转。在第二个时间段内,财务人员必须对估价货物再一次进行甄别。通过资产负债表的逻辑关系查缺补漏,检查是否存在多计或少计存货的现象。对于仍未收回的发票,财务人员要再次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

    第三,严格执行汇算清缴制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所得税所属期限估价入账的货物,仍然没有取得发票的、或者取得发票未冲减库存货物的,要及时进行税务处理,依法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估价货物还要做好年度所得税申报的衔接,对于前一年已做纳税调增处理的估价货物,后一年发票收回时,要在后一年所得税申报时做相应纳税调减处理.

    相关文章: 估价入账 财税差异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了解财税差异规范纳税调整 2016-01-27
    · 加速折旧形成的财税差异能否调整? 2014-10-15
    · 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无需考虑财税差异 2013-10-15
    · 固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无需考虑财税差异 2013-06-17
    · 财政性补助资金的财税差异处理 2013-04-12
    · 管理费用的财税差异处理分析 2013-01-05
    · 估价入账资产的财税差异处理分析 2012-03-06
    · 关注估价入账财税差异,防范所得税风险 2012-01-07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差异与协调处理 2011-11-23
    · 预付账款财税差异解析 2011-11-22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