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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有新规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634
     

        从广州地税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下简称“通知”),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定义、个人销售自建自用房、企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以及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广州地税表示,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曾出台文件对其中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进行明确,此次通知对该定义进行完善,指出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该条款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还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广州地税提醒,通知的以上规定将按照执行时间施行,对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税款。如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具体办理事宜有疑问,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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