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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法定原则”写入立法法保留“税率”法定条款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109
     

      2015年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的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后,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代表对全国人大吸纳各方修改意见,并最终高票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给予高度评价。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剧作家赵冬苓曾于2013年提出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的建议,并且连续三年持续关注这一问题。她向记者表示,对于此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吸收了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最终获得高票通过感到很开心。“在立法过程中,人大代表的意见能够最终得以体现,这是对代表的最大尊重,也是对民主立法程序的最大尊重。”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湖州市政协副主席沈琪芳表示,此次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符合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根本要求,“希望立法法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能够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特别是在
    税收法定这项规定上。”
      
      “对于修改立法法,我投了赞成票,坚决支持税收法定原则入法。”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大卫表示,
    税收法定这个大方向是正确的,但就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所有税收要素在短时间内全部法定,条件还不成熟。“我们应该看到,财税制度改革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同时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一些细微的税收政策调整,还可以授权国务院执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向记者表示,这次立法法修正草案获高票通过,应当说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立法法是“管法的法”。从税收立法角度来讲,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规定了
    税收法定原则,今后所有税种的征收和税收程序立法都要遵循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这对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意义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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