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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72号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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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06-11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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