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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业务资产计价的调整方法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91
     
    一、业务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应按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不得以企业为实现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原账面价值。凡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下述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对因改变资产价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价值变动的数额,不分资产项目,平均分十年,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后的帐务处理方法  3.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时的注册会计师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时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按照选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的计算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报送。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2)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前后的帐务资料,确认其历史成本的真实性;  2.审核企业提供的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评估报告,确认其评估价值的真实合理性。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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