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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及应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91
     
    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明确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以下简称辅导期),为做好这一工作,2010年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办法》),那么,在新《办法》指导下纳入辅导期管理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及其他一般纳税人的具体范围有哪些?在纳税辅导期内都需要注意些什么?笔者作出如下回答,供参考: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办法》规定列入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是指新认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商品批发业,但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这里的“批发企业”是指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规定的批发企业,即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批发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这里的“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范围包括农畜产品批发;食品、饮料批发;烟草及其制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以及其他以上未列明商品的批发等等。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二、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6个月,在辅导期内应注意以下问题:  1、辅导期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允许抵扣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进项税申报抵扣上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下同。)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交叉稽核即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上网通过认证(认证未通过的不允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凭《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本期抵扣的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暂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比对结果出来后确定是否可以抵扣。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时,将支付或计算提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会计核算的要求同时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和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方。经交叉稽核比对不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用红字冲销“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和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科目贷方相应的当期发生额。  3、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限额限量发售专用发票制度。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只能领购、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其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请领购相适限额的专用发票。  (2)辅导期纳税人每次专用发票领购量限定不能超过25份,再次领购时其领购份数不能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份数与结存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数,如:某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现有库存空白专用发票3份,限购量每次15份,则在购票时只能领购15-3=12份。   4、辅导期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但预缴的税款可在本期申报应交纳增值税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月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纳税辅导期结束后,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退还。  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正式一般纳税人相同,但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略有区别,即:  (1)“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下的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第3栏--“其中: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以上均包括纳税人按13%、6%或4%适用税率(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务机关按3%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项下的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3)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5)第6栏和第9栏--“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规定办法申报抵扣。  (6)第7栏和第30栏--“其中:废旧物资发票”是指原计算抵扣进项税时填报的内容,目前不再填报。  6、辅导期过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正式一般纳税人标准,纳税人可凭《税务事项通知书》从期满的次月起按正式一般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执行当月再次购票预缴税款制度。但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之一时,则从辅导期期满次月起按照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不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除新认定(未正式认定)辅导期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外,其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连续进入第二次辅导期后再不合格的,将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相关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执行“先比对后抵扣”办法的地区,新认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过后仍要继续对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执行上述“先比对后抵扣”办法,否则,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允许申报抵扣,但未执行“先比对后抵扣”办法的地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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