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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仍适用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97
     
    问:我单位是2007年8月成立的商贸企业,新法实施后,新办企业一年的所得税减免政策是否仍适用(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有关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2007]63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5号)规定: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所以,2007年3月17日后成立的商贸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仍执行原税收政策,可以按照(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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