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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偶尔发生临时销售货物行为,代开发票由哪一方税务机关受理?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673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以上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临时经营户属非固定业户,发生销售货物行为,应当向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需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即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销售地应该是货物的成交所在地,一般也是购货方单位所在地。

    临时经营户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销售地一致时,纳税地点比较明确;而当两者不一致时,即到外地或外地来本地销售货物时,就不应向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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