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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区分“联运业务”与“货运代理业”营业税税目
     发布时间:2012/10/14    来源:   阅读次数:627
     

      案情简介:近日,某市地税部门在对2011年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中发现:某运输企业自有三辆车,没有集装箱运输车。2011年度运输业务收入中有408.02万元与之相对应抵扣的联运业务258.08万元,营业税按差额的3%(“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经调查,该部分业务全部为集装箱运输,但该单位无集装箱车,自身的运输工具也完全没有参与到该项业务,而是由联运企业一站到底,该货运企业在该项业务中只是起中介性质的作用。

        因此税务部门认定该项业务不符合交通运输业中的联运业务规定,营业税应按“服务业——代理”5%的税率缴纳,应补缴货运代理业和运输业税率差2%的营业税及附加。

      税法分析:根据国税发[200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第一款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营业税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税目为“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货运代理业,是指纳税人自身不参与货物运输,而是向货主统揽一项运输业务,然后直接发包给有运输能力的公司(个人),从中赚取差价,营业税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的税目为“服务业——代理”,税率为5%。

       根据以上规定,该企业由于自身没有此项业务的营运运力,自身的运输工具也没有参与运输,而是从中赚取差价,此项业务应分开核算,按货运代理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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