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上级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享受污染扰民搬迁政策的请示
2.《企业享受污染扰民搬迁政策申请表》(附件1)
3.土地处置证明文件
4.搬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企业污染扰民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同意享受政策的批复。
(三)免税手续办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搬迁企业凭享受污染扰民搬迁政策的批复、《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核表》(附件2)及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手续。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搬迁补偿收入涉及的营业税及所得税等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管理政策办理。
四、企业获得的搬迁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在京津冀为主地区开展现代制造业、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项目建设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企业上级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落实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利用搬迁资金新建设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应要求企业及时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同时抄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六、“关于下发《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关于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发改[2007]2014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企业享受污染扰民搬迁政策申请表
2.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核表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