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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理有新规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1187
     

        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自2012年度汇算清缴、2013年度预缴开始,由省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时,不再执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下称3号文)的有关规定,改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纳税人存在以前年度未作备案的项目需要在2013年1月1日以后补办备案的,也应按《公告》有关规定办理。

      优化办理时限报送资料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解释,《公告》与“3号文”相比主要在办理时限和报送资料两个方面进行了优化。

      缩短办理时限。《公告》取消了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的方式,即纳税人报送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

      精简报送资料。《公告》对报送资料作了简化、标准化处理,除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几个项目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需提供各类合同、证书等复印件资料外,其他优惠项目所要求报送的资料仅有规范的表格,并对表格的规范填写做了具体说明。

      记者在市地税官网查阅《公告》,发现该公告在附件中一一罗列企业享受哪些项目需要办理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只需查看公告,便可马上了解优惠备案的范围。

      设预缴备案与汇缴备案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进一步向记者介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预缴备案、汇缴备案分别指纳税人报送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公告》根据企业所得税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规定以及各优惠政策项目的特点,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在预缴和汇缴环节做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9个项目只可做汇缴备案。附件一列示了25个优惠政策项目,其中有9个优惠政策项目只可做汇缴备案,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小型微利企业、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外购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这些优惠政策项目之所以规定只可做汇缴备案,是因为在汇算清缴时才能计算减免税额或确定减免条件。

      二、3个项目采取预缴和汇缴一并备案方式。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文化体制转制企业3个优惠政策项目因预缴备案要求与汇缴备案要求一致,只需一次性备案,即在办理预缴备案的同时一并办理汇缴备案。

      三、项目做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做预缴备案。除了9个只可在汇缴期备案的优惠政策项目外,其它16个优惠政策项目可选择做预缴备案。《公告》规定,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即对可以在预缴备案的16个优惠政策项目,如果在预缴期未做备案,则在汇缴期直接做汇缴备案,不需补做预缴备案。

      四、备案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采取一次性预缴备案。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文化体制改制企业4个优惠政策项目的预缴备案与资格有效期(或文件批复期限)直接相关,为了减少办理环节,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在有效期限内的,可一次性提请有效期年度的预缴备案,但有效期各年度仍需按《公告》的规定做汇缴备案。

      备案办理环节法律责任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负责。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从而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已申报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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