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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必须上下、内外深度参与
     发布时间:2015/8/17    来源:   阅读次数:293
     

    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总体工作部署,“营改增”工作将在年内全面完成。在“营改增”扩围即将全面完成之前,不仅牵动了所有扩围范围纳税人的神精,而且也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和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及扩围纳税人的各种评论,提出了许多“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解决建议,为国家制定“营改增”实施方案和完善“营改增”税收管理办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实事求是地讲,“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税制调整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牵涉到国家和扩围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由于“营改增”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税收征管办法到目前止,官方都还没有提前正式对外公布,之前各界的相关意见和建议都是表面上的“一厢情愿”,而“实施方案”和具体税收征管办法到底怎样规定的不得而知,除表面上大家提出的以外,还有哪些值得商榷和解决的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标的作参照,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肯定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比如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抵扣凭证、新旧税制怎样衔接等等。

    纵观我国的税制建设工作,理论很圆满,但现实不尽然,出现了许多不应出现的税制与现实实际脱节的问题,原因主要归结有三:

    一是在税制出台前,深入调查研究不够。社会经济生活千差万别,就是同一行业在不同地区、不同纳税人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在税制制定时,往往不太注重仔细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出台的各类税收政策大多线条粗糙、表述歧义多,该明确的未明确,比如: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成本的扣除问题,现行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分期清算”是土地增值税征管的一条基本原则,为清算项目配套的无偿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成本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而“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凭证”是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认定的底线,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分期“项目清算”后期才建造的无偿“公共配套设施”建造成本怎样扣除问题不得而知。等等。由于税制出台前的深入调查研究不够,导致税制建设没有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造成了税企之间执行不畅,各地执行不一的乱象,即使对基层税务机关所反映的问题,由于问题较多,往往东一个补充规定,西一个具体处理意见,这种不严谨、不科学的税制被有些专家学者称其为“中国式补丁税制”。因此,在税制出台之前,必须做好全方位的深入调查研究工作,才能维护税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是在税制出台前,税务系统上下的参与不够。上级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的大都是宏观经济现象,为全国税制建设指导方向,而基层税务机关所了解和掌握的都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实实在在的经济事项,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经营业务流程、管理和核算水平、纳税需求等等都比较了解。上级税务机关在税制出台前,往往不太注重上下的普遍参与,至少参与的层级比较高、面狭窄,这种“上级埋头制方案,下级照着条款办,出现争议再停办”的情况应当改变。在税制出台之前,理应普遍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管理人员的意见,将可能预见的征管矛盾和现实问题处理在税制出台之前,有利于税制的正确贯彻落实。

    三是在税制出台前,不注重纳税人的参与。一项税制,涉及征管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的利益,税制的制定,不光是专家学者和上级税务机关说了算,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专家学者和上级税务机关不可能全面了解所有企业的现实具体情况,更难以了解企业的相关需求,小范围的座谈论证更不能代表所有纳税人的意见。因此,在税制出台前,要特别重视纳税人的普遍参与,让纳税人主动融入到我国税制建设中来,这样的税制才能得到纳税人的普遍遵从。

    面对“营改增”即将全面实施,认真审视税制建设实践和“营改增”前期所做的各项工作,规避上述税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我认为,“营改增”还必须走好最后一步才能圆满收官,即上下、内外事前的深度参与。否则,又将是税制建设回头路,对此,有两点建议:

    1、在“营改增”实施前,上级税务机关应将实施方案、具体税收管理办法提前在全国税务系统范围内普遍征询意见,做到系统上下的深度参与,根据各地征管和纳税人的具体实际,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和细化具体的税收征管办法。

    2、在“营改增”实施前,上级税务机关应将在全系统上下普遍参与并形成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税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全面征询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完善和细化税制方案,最大限度的减少政策分歧,有利于规范操作和纳税人的遵从。全力做好税制建设中的内外深度参与,这也是由目前的普通税制迈向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定要求,从现在做起,切不可小视。

    作者单位:四川成都市锦江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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