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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发放的工资费用应在哪个期间扣除?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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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跨年度税费的财税处理规范 库存商品是否允许跨年度暂估 跨年度收入的会计处理? 跨年度债务调整的财税处理 跨年度旧设备出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原材料暂估入账跨年度仍未取得发票的处理 逾期未申报跨年度补税适用财税政策分析 跨年度租金收入分期纳税的涉税处理 跨年度租金收入分期纳税有条件 跨年度缴纳税费哪些不需调整账务 租赁期限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有条件地分期纳税 财税[2009]112号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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