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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局以债权人名义申请企业破产清算,法院立案了!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1238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和永嘉县人民法院分别收到了温州市国税局公职律师递交的企业破产清算相关资料。法院在核实相关申请资料之后,对破产案件予以立案。这是浙江省国税局系统首次以债权人的名义,主动向法院提起对死欠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例。  

      据温州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李耿介绍,在以往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税务机关往往是收到法院出具的欠税申报通知书,才被动地参与破产程序。此时的企业大多资不抵债,清缴欠税的难度极大。同时,由于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性,很可能会挤占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其他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税收债权得到部分或全部清偿,而提起破产清算债权人的债权却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引发其他债权人对税务机关的误解,极易引起社会矛盾。温州市国税局主动向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清算申请的做法,不仅掌握了清理欠税的主动权,同时保障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效缓解了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  

      据了解,以往之所以较少出现税务机关主动提起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原因在于税务机关作为特殊债权人地位不够明确。温州市国税局公职律师杨云平说:“《企业破产法》第82条将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一种进行分配,明确了税收的债权特性。《税收征管法》第50条有关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直接移用了《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可以理解为其明确了税务机关能够参与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资格。但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作为债权人主动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有待司法机关的解释和支持。”为此,温州市国税局与当地法院多次沟通协调,经过深入商讨论证,明确了税务机关具备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资格。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及时发现死欠企业,温州市国税局建立了一套系统的清算企业筛选机制,定期从税收征管系统中抽取数据,通过设置欠税数额、欠税时间和纳税申报信息等,初步筛选出目标企业。在案头数据筛选的基础上,再经过强制扣款、实地核查等程序确认企业资不抵债,最终确定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名单。目前,该局通过系统指标筛选和实地调查确定了首批5户申请破产清算企业,其中永嘉县3户,鹿城区2户,当地法院均予以立案。  

      “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加速部分‘僵尸企业’的出清,有利于为新兴动能腾出发展空间。税务机关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尽可能为破产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还要依法及时做好欠税清理等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主动提起企业破产清算制度,对没有恢复正常经营可能又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死欠企业,依法提起破产清算,切实保障国家税收权益。”温州市国税局副局长章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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