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陕西省军区近日批转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陕西省军区政治部制定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税务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办法指出,鼓励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随军家属报考公务员;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社区在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鼓励随军家属参加社区“两委”选举和服务站工作人员的选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随军家属可以优先安排。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 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税务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应税服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各市场主办单位要优先为随军家属安排经营摊位。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陕政发[2014]26号陕西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2〕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