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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30
     
    亏损弥补是国家对纳税人的一种免税照顾。它是国家帮助企业渡过暂时困难,保护税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企业亏损得到及时的补偿,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一、0x20亏损概念  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结果的亏损即为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但企业所得税允许弥补的“亏损”并不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而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合适、调整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会计核算是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的核算,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抵触的,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亏损弥补额是指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  二、亏损的弥补  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赢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并且是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  特殊规定:  1、分立的亏损弥补。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又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被兼并(合并)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亏损。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4、免税所得的弥补。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联营企业的亏损。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不得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如果纳税人会计上对投资采用的是权益法进行核算,在计算会计利润总额时已扣减的投资损失应作纳税调整。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可将其分回的税后利润还原后(财税字[1997]22号文规定不再还原)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就其余额再按照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使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原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计算缴税。  6、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四、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4月底以前,报送企业素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弥补。  五、亏损弥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取消亏损弥补有关审批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建立亏损弥补台账(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代台账),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六、法律责任。纳税人申报弥补亏损不实,即虚报(或多报)亏损的,应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是虚报亏损形成了不缴或少缴税款后果的,按偷税处理;二是虚报亏损但并未造成或暂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既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所得税允许弥补亏损额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合适、调整后的余额。查增所得额的亏损弥补也分两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内的查增所得,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行按规定予以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二是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查增所得,则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可以弥补所查年度的亏损:经弥补后仍然为亏损的,则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处理;经弥补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除依法征税外,并按偷税进行处理。查增所得额的实质也就是虚报(或多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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