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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193
     

      中国纳税人权利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三十年间,由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企不分,管理集中,习惯于行政手段的工作方法,作为经济杠杆的税收制度具有浓厚的计划性、行政性,企业(其中主要是国有企业)是否纳税、纳多少税、自主支配的收入等基本上都交由政府集中支配,企业既无义务可言,更无权利可享。

       改革开放以后,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相继打破了体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税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彻底改变了过去运用行政手段采取的非规范性征税方式,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权利义务对称的规范性的税收法律制度。

       至目前为止,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不仅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且相应地赋予纳税人应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

       2009年12月初,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些具体权利分布在纳税人在纳税过程的税前、税中、税后三个阶段,权利范围十分广泛。

      税前权利,指纳税人在取得税务登记证成为正式纳税人后,到缴纳税款之前应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会设置权,纳税人有权通过一些可以得到的便利渠道,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对现行税制规定、征管执行方式、税收服务体系等涉及征纳双方的税务事宜,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知情权。

      税中权利,缴纳税款是整个纳税活动的中心环节,涉及到税款计算、征纳行为、税法处罚等具体的事项。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正确使用应有的权利,以保护合法、正当的权益。税中权利包括:延期申报或缴款、委托代理权、申请减免权、申辩权、拒绝合作权、申请听证权。

      税后权利,缴税完毕并不意味着纳税活动的结束,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有权监督税务征管行为。税后权利包括:

       保密权、申请退税权、求偿权、复议起诉权、监督检举权、纳税人权利-具体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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