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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发生经营业务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2/6/19    来源:   阅读次数:610
     

      问:我公司2010年度有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2011年因公司业务变更,未进行实际经营,所以企业无销售收入,也无销售成本及人员工资。2010年度我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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