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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流程简化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378
     

    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公告,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推出五项措施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

    这五项措施包括:
    纳税人领用新票不再手工验旧;
    申请不超过十万元限额发票不再事前实地核查;
    认证抵扣无需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记账凭证复印件不再报送备案;
    扩大诚信企业增值税发票领用量。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的程序,减少办税环节。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附件: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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