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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国税函[2013]63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199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3]63号                                          2013.3.19
    (相关政策——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南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基层国税机关对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重视不够,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渐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范税收流失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注销税务登记的政策界限
    (一)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逃税款的最后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得任意扩大、缩小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故意拒绝、拖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把关,不得以应对征管质量考核等理由,擅自要求纳税人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甚至主动为纳税人代办注销税务登记。

    (三)对被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对有欠税、发票未核销的非正常户,在税款未结清、发票未核销之前,不得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二、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申报、受理、清算检查、核准四个环节。每个环节应当做到资料齐全,程序规范;各环节岗位人员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审核把关,切忌走过场。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办税服务厅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当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完成相关注销操作,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三)建立健全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联动机制。征管科技部门负责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书面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税务证件,办理经核准的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税源管理部门(或纳税评估部门)负责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检查工作。稽查部门负责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检查中涉嫌偷、逃、骗、抗税行为的查处工作。稽查部门根据稽查选案程序筛选确定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核准的,未经稽查部门检查完结,不得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三、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的清算检查
    (一)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后,应组织对其清算检查。原则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纳税评估部门负责清算检查,其他纳税人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清算检查。

    (二)对下列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可以不组织清算检查,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案头审核,审核后直接报征管科技部门核准办理注销登记,但有在查违法违章案件的除外:
    1.未领购发票的个体双定户、已领购发票的个体双定户经审核结清应纳税款的;
    2.取得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且无欠税的纳税人(有欠税的必须先履行死欠税金核销手续);
    3.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赣国税发〔2011〕85号)要求,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应缴少缴税款,或者虽有少缴税款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

    (三)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检查工作采取实地核查与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核查纳税人是否已经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核实其申请注销的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清算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纳税人存货、资产和各项待摊、预提费用的处理情况,审核纳税人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2.检查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和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等问题。
    3.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和适用条件等情况,核实有无不应享受而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4.检查纳税人是否已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不属退(免)税的收入是否调整补缴了税款。
    5.对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企业重组中需要按照清算处理的企业,检查纳税人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检查纳税人《清算申报表》申报的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是否正确,核实是否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检查纳税人清算环节货物劳务税缴纳情况,核实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清算环节的货物劳务税,确定的计税依据是否合法、准确。
    6.检查已下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和风险疑点应对的完成情况。通过税源风险分析监控平台查询纳税人有无预警信息,有预警信息的,应对疑点信息逐条核实后,在清算检查报告中注明;属评估风险应对的,应在评估终结后办理注销。
    7.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清算检查的其他内容。
    主管国税机关清算检查完成后,应按规定制作《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检查报告》(见附件),对清算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或者税收违法违章问题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偷、逃、骗、抗税行为需要移交稽查部门的,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待稽查部门查处并反馈结果后再进行处理。

    (四)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检查的税款所属期限原则上为最近三个年度(含注销当年);经营期限不足三个年度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始。期限内若某一年度已做系统性检查并出具稽查(评估)结论或税务处理文书,原则上不再对该年度重复检查。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未被处理的或自设立登记以来从未接受过税务机关检查的,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五)注销税务登记总体核准期限应于办税服务厅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检查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或者税收违法违章问题的,注销起始期限自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中止;对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被稽查部门查处的,待稽查部门结案后再予以办理注销。

    四、强化注销税务登记的后续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已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在注销登记后3个月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到纳税人原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要重点加强对注销登记时有存货或者未处置资产的纳税人、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账户(个体工商户储蓄账户除外)仍在使用的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发现纳税人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同时,要加强对注销登记后通过变更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等手段重新办理设立登记纳税人的税源管理,重点监控新办纳税人存货增减变化,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假注销逃避纳税义务。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拓宽信息渠道,不断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及时发现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疑点线索,并据以进行深入检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县(市、区)国税局征管科技部门应每年组织对不低于10%的已注销登记纳税人,对其注销后的生产经营场所处于何种使用状态进行实地抽查;设区市国税局也应结合税收执法检查(监察)、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加强对注销登记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严肃注销税务登记的工作纪律
    (一)对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申报结清应纳税款,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国税机关可依法不予受理、核准或者撤销注销税务登记,并追究纳税人的相应责任;对蓄意逃避纳税义务而虚假注销的纳税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出具虚假鉴证报告,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对纳税人和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国税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依据《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纪律责任;对违规注销造成税收损失的,实施“一案双查”,严肃税风税纪。省局将在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中,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科技处)。
     
    附件:

    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检查报告
    注销清算期间:                年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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