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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60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涉及的消费税问题下发了国税函[2007]1071号文件,该文进一步明确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一、国家对小汽车消费税的政策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小汽车税目包括三类:一是小轿车,共含微型轿车,普通轿车,高级轿车、赛车三项;二是越野车,其中包含轻型越野车和高级越野车、赛车;三是小客车,具体包括微型客车和中型客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对小汽车作了界定,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同时,又对小汽车的征收范围作了具体说明:对列入小汽车征收范围的小轿车有微型轿车、普通轿车、高级轿车和赛车之分,但要求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对越野车有轻型越野车、高级越野车和赛车之分,但要求四轮驱动并具有高通过性能;对小客车有微型客车和中型客车之分,但要求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之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又将小汽车税目的征收范围调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但都强调车辆要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同时限制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23座(含23座)以下。  二、重庆市国税局对“沙滩车”类产品消费税的政策规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75号)对“沙滩车”类产品征税问题作出以下规定:“沙滩车”类产品属于“小汽车” 范围,应征收消费税;对“沙滩车” 类产品征收消费税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第十一条关于“小汽车”的有关规定执行:“沙滩车” 类产品是指包括:沙滩车、雪地车、高尔夫(球)车、卡丁车等四轮小汽车。  三、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评析  从客观上讲,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汽车消费税的政策规定是明确的,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笔者将小汽车消费税的征税要点总结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是小汽车概念应符合社会上普通人的一般性理解,小汽车的用途应限定为在道路上载送乘客和货物,不能简单的将具有小汽车形体的车辆全部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如沙滩车这种集娱乐、体育运动、旅游于一体的特种车辆,虽可在沙滩、草地、山路、旅游场所等多种复杂路面自由驰骋,但不准上牌照、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有所不同,因此不应征收消费税。与此类似,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类车辆都有特殊的用途,不允许在道路上行使,也不应征收消费税。  二是要注意小汽车消费税的排他性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之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电动汽车不属于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因此在景区、单位工作区等区域内使用的电瓶车,尽管其在功能上用于载送乘客和货物,但不应征收消费税。又如,超过23座(不含23座)的大型客车不征收消费税。再如,用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小汽车征收范围。  从国税函[2007]1071号文的内容来看,它延续了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汽车消费税的一贯政策,实质上也是对渝国税发[2004]175号文进行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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