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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129
     

    一、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属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范围。

    二、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概念是什么?

    答: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销售额包括征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含出口免税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即月销售额小于或等于3万元。

    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应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

    答:可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其当期全部销售额减除已预缴税款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不含税销售额(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了退货,已经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申请退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的税款,其追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退还;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可以抵减其当期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

    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预缴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代开普通发票预缴的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也可以抵减以后的应纳税款。

    六、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七、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同原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相比,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一)原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小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

    (二)现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小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其代开普通发票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无法抵减或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效期截止到所属期2015年12月31日。

    八、个体工商户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九、能否举例说明销售额的计算方式?

    答:例1: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10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收入10000元,预缴税款300元;代开普通发票不含税收入5000元,预缴税款150元;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以及未开具发票不含税收入20000元。该纳税人10月销售额为10000 5000 20000=35000元。

    说明:该企业当月销售额大于3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例2: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10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收入10000元,预缴税款300元;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以及未开具发票不含税收入15000元。该纳税人10月销售额为10000 15000=25000元。

    说明:该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但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不能减免。即:该纳税人当月实际享受的免税销售额为15000元。

    例3: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属期10月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收入10000元,预缴税款300元;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以及未开具发票不含税收入15000元。该纳税人10月销售额为10000 15000=25000元。

    说明:该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入也可以享受减免,已缴纳的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款可以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无法抵减或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实行按季度申报吗?

    答:目前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均需按月申报,暂不能按季度申报。

    十一、符合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符合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不需要办理任何免税手续,由企业自行申报免税。哪个月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则哪个月免税;哪个月不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则哪个月征税。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应如何执行?

    答:上述公告的执行日期2014年11月1日是指所属期,即:当2014年12月征期申报所属期11月的税款时才按上述规定申报。具体申报规定及相关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向纳税人另行发布通知或公告。2014年11月征期扔按原规定申报。即:对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方法将免税税额暂填入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

    十三、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预缴税款的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申报?

    答: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预缴税款的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因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预缴的税款可以办理税款抵减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暂不支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预缴税款的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条件纳税人的申报。

    十四、对弄虚做假,故意隐瞒增值税销售额的纳税人如何处理?

    答: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是国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而给予的优惠政策。如果发现本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但采取弄虚做假,故意隐瞒增值税销售额等手段,按小微企业进行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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