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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国税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相关业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2/3/29    来源:   阅读次数:991
     

    1.个人的旧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如何确认问题
    个人以其旧固定资产投资入股,但未取得地税代开的发票,有相关投资入股协议、合同,有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该企业可否以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款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且具有协议、合同和评估报告,可以证实该事项的真实性,是否可以按照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答:属于应税项目的凭发票列支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凭评估报告及协议(合同)列支。

    2.企业取得招拍挂土地的入账问题

     
    企业取得招拍挂土地,建成厂房2年左右,土地已计入无形资产,厂房建成计入固定资产。现企业补缴耕地占用税,企业补缴的税款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如果计入固定资产,则影响企业的房产税。所得税目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是否可以按照地税局确定的入账方式让企业入账?
    答:税收上没有特殊规定,按照两则处理。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对列入事后备案的在办理年度申报时附送相关资料,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事后备案的一种,对于企业办理注销时当年享受税收优惠但没办理备案的手续,税务机关该如何处理?
    答:办理废业手续时将资料报齐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那么企业在扣除利息支出时是否要求其出具地税代开的发票。借款合同是否有标准,只有欠条可不可以。

    答:经与地税相关处室沟通确认,地税对此项业务给与代开发票,因此,应凭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列支。

    5.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以上两种情况如果企业申请税前扣除是否要求其提供外部证据,否则不得税前扣除,还是只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就可以扣除,不需要外部证据。

    答:无论是一年还是三年都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二十二条办理。

    6.现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发生真实业务,但取得的发票或者其他凭证不合法,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其重新取得。但是企业重新取得的发票的开具日期只能是现在的日期,那么是否还可以作为前期业务的扣除依据。
    答:汇算期之前取得的参与汇算,汇算期结束后在取得年度扣除

    7.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征用土地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列支,是走计税成本,还是走期间费用?该类企业在预售期间,委托中介销售开发产品而发生的“销售代理费”如何列支,是走开发费用,还是走期间费用?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答:在征用土地是一次性支付的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销售代理费计入期间费用

    8.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其应税收入额是按总包金额还是按扣除分包后的金额计算?
    答:按照扣除分包金额后计算(和营业税一致)

    9.企业外聘的专家所支付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企业外聘的职工如未缴纳社会统筹的工资如何列支?企业外聘的职工已在原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工资如何列支?
    答:不属于工资薪金,应按照劳务费处理

    10.在税务局日常检查或注销检查中,检查出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如企业本身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正处于两免三减半的减半期间,根据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减免税期间被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此文件己全文废止。新法后,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间被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适用减免税税收入优惠政策?是否有相关文件?如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补税额是否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查补享受优惠政策

    11.政策性搬迁中规划搬迁时点的确定问题
    请市局明确政策性搬迁中规划搬迁时点是以政府搬迁公告为准?还是以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为准?还是以收到搬迁补偿款为准?
    答:原则上以协议规定的时间为准

    12. 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范围
    广告费的扣除有三条标准来规范,业务宣传费没有相应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纳税人发放纪念品列入了业务宣传费,由于目前只有一个比例标准而没有使用范围标准来规范,所以业务宣传费列支内容较乱,希望市局对业务宣传费扣除范围予以明确。

    答:原则上凡附带有宣传本企业元素的赠品应计入“业务宣传费”。

    13.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可责令其重新取得相关发票,否则不得税前列支。
    答:不得列支

    14.民政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原料,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这样既不影响民政企业的增值税退税(这样的企业增值税税负往往很高),又能增大成本费用的扣除额,我们能否认定为未合理取得发票,而调整扣除额?
    答:不应调整

    15.我局下辖A企业吸收合并了同一控制下的B企业,B企业有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该企业向提供了相关资料,办理了备案手续。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答:属于特殊重组的可以

    16.建筑企业预收款(一个合同项目下有若干小项目)1400万元,开具营业税发票,同时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是一次性列支,还是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分期列支。
    答:可以一次性列支

    17.对于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在注销时是否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必须清算

    18.房屋租赁企业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应如何计税?地税发票一次性开具。均匀摊入受益期,或者一次计入收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办理。

    19.为职工休闲娱乐而购入的电视、健身器材等,应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还是应该计入福利费?
    答:计入“工会经费”。

    20.企业为促销发放奖品,替中奖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笔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与企业无关,不能扣除。

    21.根据沈国税发〔2010〕148号文件,修订后的《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试行)》文件中,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报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确定资产公允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现在执行是否有资产价值的限定。

    答:按照原规定办理,非货币资产账面净值超过10万元的应出具评估报告

    22.企业政策性搬迁
    我局有企业在必然动迁的前提下,为了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先向银行贷款建立新厂区,待差遣补偿费到位后抵消建设新厂区费用。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此类情况未做明确,建议市局明确政策。

    答:原则上不能按照异地重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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