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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避税利剑出鞘 股权转让避税风险大增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51
     
           大连市国税局率先运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价值和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成功征收股权转让税款1100万元——   企业的公允股权价格该如何确定?企业的市场价值到底是多少?在税务部门的反避税实践中,这曾是困扰他们的大难题。如今,大连市国税局初步找到了破解难题的钥匙,他们率先运用收益法评估某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成功征收该企业股权转让税款110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后,纳税人应该就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所得税。而一些关联企业或集团公司内部股东为了减轻税负,往往采取平价甚至低价的方式转让股权。因此,合理地评估企业的公允股权价格成为准确计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基础和关键。专家表示,随着税务部门反避税水平的逐步提高,特别是随着收益法这一科学评估企业价值方法的运用和推广,今后纳税人再选择背离股权实际价值以逃避税收义务的做法,将存在极高的税务风险。  历时经年,1100万元税款终入国库  A集团公司是一家知名境外企业,在大连市开发区投资设立有6家下属企业。2010年初,A集团公司被美国某集团公司收购,并对其内部的生产结构进行了整合,导致A集团公司在大连下属的6家企业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股权转让。  有转让就有转让所得,企业就应该就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A集团公司包括其下属企业一直未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在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向该公司进行了政策宣传和讲解后,A集团公司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了其下属6家公司2002年~2009年间发生的所有股权转让情况和相关资料,并表示将以董事会决议中确认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基础来确认收益和计算缴纳所得税。  但是,A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如果税务部门按照企业提供的账面价值来计算股权转让收益的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低至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就是说,A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之间存在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嫌疑,不符合中国税法所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决定依据税法赋予的权力,对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公允价值予以调整。  为了准确评估企业价值,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决定试着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收益法来计算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即通过估算评估企业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A集团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采用如下数据来源考虑收益法必需的3个基本要素。一是预期收益率,选择各企业一段时间的净利润的中位数来测算;二是折现率,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方法求得;三是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确定。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数据的选择和计算都得到了A集团的充分认可。  经过近1年的努力,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在取得详细的企业资料基础上,运用评估模型,合理确定了A集团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允价格,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对其下属企业2008年以后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2010年11月2日,A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税1100万元终于成功缴入国库。  股权转让频繁,税收流失严重  其实,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类似于A集团这样的股权转让现象在企业之间已非常普遍。特别是2008年以后,企业的股权变动尤为频繁。  专家介绍,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恢复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征税,导致一些非居民企业的外方股东纷纷向可以享受非居民企业协定待遇的低税率地区企业转移股权,或采取重组方式在低税率地区设立新的企业。通过这样的方式,非居民企业的外方股东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另外,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法所得税优惠对外资企业的倾斜,外资企业除能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外,不再享受优惠于内资企业的特殊待遇。因此,一些假合资企业中“虚拟”的外方股东开始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步撤出企业,还原正常的国籍身份。  还有,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开始对某些行业采取提高外资准入门槛的政策。比如在一些大型工程招标项目中,往往会要求外资或合资企业中方股东持股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要求。因此,一些外资或合资企业为了获得项目,也纷纷通过内部股权变动的方式来增加中方的持股比例。  当然,更多的股权变动是由于企业经营的需要。如今,企业集团内部的重组业务在大型企业当中司空见惯,而大型企业内部往往分成多个事业部,随着这些事业部在市场上的经营策略的不断变化,自然导致股权在企业内部不同事业部门之间的频繁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后,应该就股权转让收益申报缴纳所得税。但是,无论是外国企业通过重组在低税率地区设立企业,还是集团内部转移股权,抑或是虚拟“外方”股东撤股还原正常身份,纳税人的这些股权转移行为都不是为了实现现金收益,而是要借助股权比例的改变获得某种资格或相应的控制权。因此,一些企业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往往脱离市场定价模式,不按照税法要求的独立交易价格定价,以此减少股权转让所得,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逃避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  据了解,在反避税实务中,税务机关遇到的企业股权转让绝大多数都是平价转移和低价转移,特别是一些集团企业内部股东之间和一些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变动,低价转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国家因此而遭受的税收流失非常严重。  近年来,媒体对税务部门的反避税实绩多有报道,在一些案例中,一些非居民企业因为低价转让股权而被税务部门追缴的税款有的高达数亿元之巨。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在对A集团的反避税谈判中,如果不能选择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国家遭受的税款流失将以千万元计算。  求解公允价格,收益法成评估利剑  面对企业股权转让中的避税行为,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有能力对企业的股权价格进行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判断,并按照合理的方法来确定企业股权的公允价格,从而在准确计算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据介绍,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其中,成本法主要是按照企业财务提供的账面资料来评估计算企业价值。由于我国企业财务诚信水平不高,账面记录往往存在一些虚假信息,税务部门的评估结果必然不符合企业的真实价值,自然也就无法得出企业股权的公允价格。  而市场法由于要求有活跃市场,而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产权交易的数据,税务部门无法获得可比且有效的参照对象。在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对A集团股权价值的评估中,税务干部曾运用市场法寻找可比对象估算企业价值。A集团公司认为其为境外上市公司,而其在大连下属的6家公司是境内非上市公司,税务部门寻找的国内可比企业不具备可比性,从而导致税企之间的谈判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大连市国税局最终尝试的收益法得到了税企双方的认可。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来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在计算过程中,税务干部主要考虑3个基本要素:一是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二是确定折现率或资本化率,三是确定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  专家介绍,在市场资产交易中,任何投资者的目的都非常明确,即投资是为了收益,某项资产交易能否成功以及成交价格的高低,取决于该项资产在未来能否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及收益能力的高低,而不是取决于购建被交易资产的成本。因此,一个企业在未来能否具有获利能力及获利能力的大小就成为其交易及交易价格的最基础条件。收益法正是以被评估资产未来收益能力作为价值评估的基础的。  据了解,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对于资产交易中的企业价值评估、单项无形资产评估均广泛采用收益法,并且容易被交易双方所接受。但就目前国内情况看,则很少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采用这一方法,对于企业价值评估几乎千篇一律采用成本法计算。  某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透露,目前很多税务部门在确定独立交易价格时,基本上单纯依赖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至于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采用的技术手段、评估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则少有深究。由于税务专业人才的相对匮乏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复杂繁重,税务部门中直接从事基本价格的评估工作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率先运用收益法对企业开展价值评估,并将其作为所得税计税的基础,在税收征管特别是反避税实践上具有广泛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企业转让股权,需考虑税务成本  “这是一个信号,它提醒企业今后转让股权时必须要把交易的税务成本考虑进去。”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王璟表示。她认为,随着收益法在税务部门的成功运用和逐步推广,今后税务部门的反避税选案可能不仅局限于购销业务,涉及无形资产和股权评估方面的案例将成为反避税关注的重点。也就是说,企业一旦被发现有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的嫌疑,将很容易遭到税务部门的反避税调查而被特别纳税调整。因此,对企业来说,那种不以暂时的收益为目的的内部股权转让必须谨慎行事,最好按公允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提前把交易的税务成本考虑进去。  大连市开发区国税局有关人士还提醒企业,由于目前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在税务机关要做的工作只是进行税务变更登记,因此一些企业对由此产生纳税义务并不十分了解。特别是一些非居民企业的股东,由于身在境外更不了解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和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因此,为避免纳税人税务风险,税务专家建议企业在进行股权交易时要及时咨询税务机关,以详细了解企业的纳税义务及其实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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