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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权利 不应止于税务解读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90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官方网站上首次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就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权利与在纳税过程中应负有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解读,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  虽然这份公告事实上只是把散落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归集整理并使用相对通俗的语言进行专门罗列,但仍获得公众不少好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乃是因为纳税人权利在现实语境中高度模糊,“纸上的权利”始终未能化为公众的切身体验。以至于一项名为“在中国,纳税的感觉怎么样”的调查显示,有87.7%的人对纳税人权利“完全不知道”或仅“知道一点点”;在权利的行使方面,80%的人声称从来没行使过任何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权利需要高调重申,纳税人权利更需要切实尊重。某种意义上,评价这份“剪辑版”的《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意义如何,不在于其在形式上的创新性或突破性,而是在于其能否在实质上对纳税人权利有否伸张和保障。比如,至少让纳税人获得一纸凭证,也好证明自己是纳税人。纳税凭证这样的小问题,却成了现实语境下的大难题,纳税人概念“皮之不存”,纳税人权利“毛将焉附”?  相较于《公告》对纳税人“您”与税务机关“我们”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狭义解读,纳税人真正的权利,其实应该是建立在公民纳税与政府履责的对等天平之上。用一句西方谚语来说,就是“无代表,不纳税”。与之相比,国内说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虽然远远未能表达出“政府靠纳税人养活”的意思,但至少也说明公民纳税在个体意义上虽属狭义无偿,但在整体意义上仍然是广义有偿的,是可以对政府部门有所要求、有所索取的。  纳税人真正看重,也最为需要的权利,显然不只是《公告》中所标明的面对税务机关时的那些具体权利,而更是面对依靠纳税人养活的政府部门时的公民权利。这其中,最为典型的纳税人权利至少有:知道税收是怎样被花费掉的权利、监督税收不被权力部门滥用的权利、要求获取与税收相匹配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等等。具体到政策之上则应该做到:详细公开政府预算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和质询、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之类制度避免公共税收被违法褫夺、通过强化官员问责提高行政效率遏制自利行为、实行公共财政制度增大公共服务投入减少行政开支……  政府权力从公民的让渡中获得合法性,政府部门又完全依靠纳税人维持运转,自然理当恪守职责为纳税人服务,同时接受纳税人的制约和监督——纳税人的第一权利,正是落位于此。不难看出,与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相比,《公告》中的纳税人权利,其实只不过是“与纳税事务有关的权利”,那只是纳税人权利中非常微小的一部分。神圣的纳税人权利,不仅需要税务解读,更需要宪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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