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须留意相关要求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584
     

      国务院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调整提高到10万元,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首先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有明确的范围。同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能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能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能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能超过10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时,应注意“平时”和“汇算清缴期”两个统计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还有,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从而是否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计算。根据此文件,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应属于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而且财务核算要规范。特别是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刚好超过税收优惠临界点的,不能多列开支、少列收入,从而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擅自调整到临界点以内。同时,在享受优惠政策前,还应事先上报减免税备案资料,准确区分新、旧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与期限。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  <厦门国税>   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江苏地税>

    附  录——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布梳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解读——小微企业汇算清缴六大事项

    相关文章: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扣数、会计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024-11-05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2024-11-05
    · 购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报销、如何入账? 2024-11-05
    · 个人借用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合法挂靠或违法虚开的边界何在? 2024-10-28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风险应对实务要点 2024-10-28
    · 设备、器具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折旧方法不当,税务处理跟着出错 2024-10-28
    · 案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 2024-08-21
    · 新《公司法》视角下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实务问答 2024-08-21
    · 仅有“低值高报”不必然等于骗税,实案解析骗取出口退税核心要件 2024-08-21
    · 投资的房产再转让,增值税到底如何交纳? 2024-04-25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