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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纳税信用,你真的了解吗?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479
     

      说起纳税信用,好多人都不陌生,因为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就发布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不过现在再说那份文件你可就过时了。2014年总局新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有了纳税信用管理的新版本。那么,新办法有哪些变化,总局为什么要在纳税信用上再次发文?纳税信用高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照顾?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是否还有更加严厉的措施?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向你进行全面介绍。  

      纳税信用——税务机关为你量身制作的免费广告
      
      “92号文”的标题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而41号公告为“纳税信用管理”,显然包含范围更广,更加符合文件内容的规定。另外,新办法在适用对象、评定内容、评分方式、信息公开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对象、评价周期方面的变化
      
      。92号文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均适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而40号公告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对象范围缩小。评价周期也由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如果你想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查账征收是必要的条件,现在是一年一评而不是评一次管两年了!
      
      具体评定内容、评分方式、各级别分值方面的变化
      
      一是评定内容信息增加。92号文对纳税信用的评定内容主要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而40号公告评定的内容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二是评分方式增加了直接判级方式,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会被直接判级。92号文的评分方式采取各指标评分相加的方式,而40号公告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三是各级别评级分值有所变化,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90分以上即可评为A级信用,而按照92号文规定95分以上方为A级信用。另外,40号公告在不能评定为A级的情形、直接判定为D级的情形都有所变化,并且删除了直接定为B级和C级的情形。同时,增加了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三种情形。
      
      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信息公开程度加大,取消了两年免检的规定,并将异议处理方式调整为申请复评。92号文在信息公开方面规定: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而40号公告的规定明显将信息公开的程度加大,具体规定为: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如果你评上了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就会为你作免费广告了。
      
      纳税信用的目的——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
      
      诚信建设一直是我国道德领域建设的重要部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新一届中央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在谈及2014年重点工作时,总理表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对违背市场竞争规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为贯彻总理的要求,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造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升级版。
      
      纳税信用——A、B、C、D四个级别
      
      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四级,90分以上、70分至90分、40分至70分、40分以下的,分别为A、B、C、D级,每年4月,税务机关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
      
      作为纳税信用评级的主要信息有三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从税务管理系统采集的基本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历年纳税信用记录、纳税人在相关部门以往的信用记录;二是税务内部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三是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当年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信用记录、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的其他信息,比如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的信息。
      
      如果企业存在以下四种情形则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另外,十种情形可以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A级纳税人——企业办税VIP
      
      纳税信用管理重在运用,信用级别直接与税收服务管理挂钩,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三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若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D级纳税人——小心纳税信用“黑名单”
      
      在40号公告出台的同时,总局还印发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纳税信用管理是在积极探索基础上逐步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偏重于建立守信激励制度,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是新推行的失信约束措施,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41号公告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惩戒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并确定了7项税务总局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如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方法,被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上了“黑名单”的企业,纳税信用直接被判为D级,也就是说D级纳税人有可能会在“黑名单”上找到自己。
      
      “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而且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把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既能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培育诚信企业文化,又以个人诚信推动企业诚信,从而形成了“荣辱与共”的约束机制
      
      每季度终了30日内,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税务公告栏等途径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果上了“黑名单”,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了才能从公布栏撤出。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切实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如果企业依法诚信纳税,达到A级标准,税务机关会大张旗鼓地宣传,为你做免费广告;如果企业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不但会依法受到处罚,还将登上纳税信用黑名单——激励与惩戒并举,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就是税务机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打出的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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