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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部门联合发文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787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出《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等,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作出调整。此次调整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通知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根据该规定,六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等,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对相应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确需进口的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产业的供应情况,经相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逐步缩小免税范围等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过渡期结束后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通知同时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和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的产品作出细化规定。上述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自2014年3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
    2、《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
    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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