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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支付境外个人的权利金相关税收规定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288
     

    支付境外个人的权利金,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具体分析如下。
    一、支付权利金的内容
    支付给境外个人的权利金主要可分为个人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接受上述权利金的使用人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其使用的日期或者年限等方式支付权利金给境外个人。

    二、支付境外个人权利金的涉税分析
    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大陆境内提供或接受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权利金,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如接受并使用其无形资产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支付时需要为境外个人代扣代缴5%的营业税,同时须代扣代缴营业税附加项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支付境外权利金时,应注意相关营业税免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与大陆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谘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江苏、浙江等地陆续实施“营改增”政策,外籍个人提供的技术谘询、服务费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同样适用免税政策,但仍然需要进行备案)。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谘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採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但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则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2.个人所得税
    根据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每次支付境外个人权利金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元(4,000元以上为应税项目收入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同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议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通知税收协议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国税函〔2009〕507号),如果收到权利金的个人所在国(地区)与大陆政府签有税收协定,税收协定税率低于20%的,可以适用税收协议规定的税率,但此规定仅适用于该税收协议对方居民受益所有人。

    3.印花税
    根据大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应纳税凭证之一,须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支付给境外个人的权利金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的范畴,故需要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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