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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9    来源:   阅读次数:2738
     
        按中税协工作要求,为了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严格自律管理、依法诚信执业,强化内部建设、提高职业素养,优化服务质量、创立行业知名品牌,树立行业发展标兵,扩大良好的社会影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云南省注册税务师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向市场化、规模化和高层次发展,鼓励税务师事务所联合、兼并、重组,做好做大做强,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认定过程透明,认定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分为三级,即A级、AA级、AAA级。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在本省成立满三年,即2007年1月1日前成立;
    二、  前三年年检合格,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  前三年足额缴清会费;
    四、税务师事务所申报等级以2009年度经营收入,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注册资本金实际数为基数。
    五、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内容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争先创优五个方面。(见附件1)
    第七条  A级、AA级、AAA级等级认定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执业资质
    1、税务师事务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业务开展符合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规定要求。
    2、税务师事务所事项变更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符合分所设立和管理的规定,没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设立分支机构,没有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支机构。
    4、无执业注册税务师同时在2个(含)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执业的现象;无在职税务人员以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执业的情况。
    5、没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业资质方面的问题。
    上述五项具体标准申请等级认定时,要同时符合要求。
    (二) 经营规模及业绩
    1、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其中:A级不得少于5名,AA级不得少于8名,AAA级不得少于10名。
     2、注册资本金。其中: A级、AA级不得低于30万元, AAA级不得低于100万元。
    3、年度经营收入。其中:A级100万元(含)以上,AA级500万元(含)以上,AAA级1000万元(含)以上。
    上述三项具体标准,申请等级认定时应同时符合相应级别的要求。
    (三) 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
    1、工作底稿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资料真实、记录清晰、内容连贯、勾稽关系严谨、审核过程清楚,鉴证业务三级复核率100%。
    2、规范使用业务委托协议书并严格履行,签约率100%。
    3、以正当方式承揽业务,公平竞争,服务收费符合规定;严格为委托人保密。
     4、前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况,或没有因执业质量受到税务机关处罚、行业惩戒、通报批评的。
    5、考评小组在企业和税务机关随机调查,满意度达90℅以上。
     (四) 内部管理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与全部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需要办理保险的所有人员办理相关保险,有合理的奖惩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3、业务培训制度健全,按要求参加各项培训,增强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培训时数达到要求。
    4、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保管使用风险基金。
    5、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有专人保管。
    6、重视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注税行业文化活动,有名牌、品牌效应。
    7、没有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不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问题。
    8、报表上报情况。及时、完整上报年度报表,勾稽关系严谨。
    9、没有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现象。
    10、连续三年年检合格。
    (五)争先创优(加分)
    积极参加中税协、省税协组织的各项知识竞赛,争创荣誉。或由考评小组认定的事项,加2分。
    第八条  等级考评认定采用百分制,符合认定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考评总分应在85分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报.申请A级、AA级、AAA级的事务所由省税协考核认定。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中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前三年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五)前三年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七)前三年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八)中税协、省税协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省税协考评工作程序:
    (一)对申报事务所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作实地综合考评;
    (二)走访若干户委托人或向委托人发放调查问卷(见附件3)、组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三)写出考评报告。
    第十二条 省税协会长办公会对专门工作小组提交考评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半月内无异议,则将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名单提交省税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五章  等级事务所的管理
    第十三条 省税协向获得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颁发相应的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 省税协、中税协每年必须对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凡年检符合等级标准的继续认可,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即取消相应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对于新申报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申请提高等级的事务所),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获得等级称号的税务师事务所,如有重组、分设、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第十七条 对于申报等级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经打分评定后未评上相应申报等级,但符合其他等级的,经申报事务所同意,由考评工作小组按规定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 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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