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3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牧区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相关法规——内地税字[2008]51号关于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率(车辆部分)调整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内财税[2011]2418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提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请示,区局决定将数据大集中系统中的车船税征收品目及税率进行调整,现将“大集中”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税种及税目
税种:车船使用税 税目:车船使用税(车辆部分)
1.停用的品目税种
税目 名称 计量单位 税率
8
301
乘人汽车(5座以下)
辆
120
8
302
乘人汽车(6座至10座)
辆
140
8
303
乘人汽车(11座至30座)
辆
160
8
304
乘人汽车(30座至50座)
辆
200
8
305
乘人汽车(50座以上)
辆
240
8
308
拖拉机配套挂车
吨
24
8
309
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
吨
60
8
311
三轮摩托车
辆
60
8
312
客货两用车(5座以下)
吨
48
8
313
客货两用车(6座至10座)
吨
48
8
314
拖拉机
吨
30
8
316
大型载客电车(大于等于20人)
辆
600
8
402
客货三轮车
辆
9
8
400
非机动车
辆
0
8
401
畜力胶车
辆
8
8
402
客货三轮车
辆
9
8
403
自行车
辆
4
8
404
人力平板车
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