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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变化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20
     
    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原办法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下发了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新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为了进一步解释新办法,国税总局近日又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国税函[2010]138号)。  新的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认定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同时,新办法可以更好的贯彻落实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因为新的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大量中小企业进入一般纳税人队伍,所以,也需要与之配套的新办法做进一步的管理。  那么,新的认定办法跟原办法相比,主要对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呢?  1、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  (1)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  (2)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2、简化了申请认定的资料  新办法简化了认定时需报送的资料:  (1)对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  (2)对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证件、资料不再报送。  3、简化、完善了申请认定的程序  原办法中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要经过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核批准等程序,对商业企业还需要约谈程序。而新办法则简化了约谈程序,同时规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4、明确了办理时间  新的认定办法明确了每一项事项的办理时间,充分尊重了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维护纳税人权益。  例如,新办法第八条规定:  (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5、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  新办法统一了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政策执行不一的情况,并做出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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