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上述以外的试点纳税人,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并根据公告报送所需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试点纳税人资料齐全或补正后齐全、填写完整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告知纳税人。
(二)审批类过渡优惠办理
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公告要求报送所需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对资料齐全、填写完整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在CTAIS中进行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审批登记,按照现行文书流转程序审批,审批完成后,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2013年8月1日(含)后过渡优惠事项的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试点纳税人过渡优惠事项申请,应按照公告要求审核报送资料,并按现行流程进行备案或审批。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设立备案类和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详细登记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准时间、起止时间、项目名称、金额、税额等信息。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