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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农村中小银行“营改增”后,税收优惠能否延续?
     发布时间:2015/8/17    来源:   阅读次数:478
     

      A难题很多
      
      近期,浙江省衢州市基层税务人员走访江山市农村商业银行、江山市建信村镇银行和柯城区农村商业银行等本地金融机构,了解“营改增”准备情况及意见建议。从目前沟通反馈情况看,因金融业“
    营改增”政策细节尚未正式发布,这些金融机构均有“营改增”后税负会加重的担忧。加之金融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较复杂,会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
      
      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影响实际税负。金融企业属于轻资产企业,其主要成本为利息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资产减值损失等,而利息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中的人力资源成本、折旧费是无法抵扣的。以江山市农村商业银行为例,2014年营业税的计征金额基数为6.4亿元,按照3%的税率计算的营业税为1926万元。利息支出2.96亿元,业务及管理费2.09亿元。其中,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个人存款利息支出占利息总支出的89.4%;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员工费用占业务及管理费的44.7%,业务及管理费中仅有3988万元支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11万元。实行“
    营改增”后,如果按6%增值税税率测算,该行应缴增值税3222万元,实际税负率5.3%。江山市建信村镇银行实际税负率为5.1%,略高于“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税率。
      
      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延续有待明确。近年来,国家为发展普惠金融,最大限度发挥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助农、惠农作用,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现行的有: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江山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建信村镇银行均为农村金融机构,享受上述政策扶持。若“营改增”后,取消上述优惠政策,则两家金融机构税负将会显著增加。如江山建信村镇银行2014年度实缴纳营业税134万元,若“营改增”后按增值税税率6%进行销项核算,则需缴纳增值税245万元,税负增加了83%。江山农村商业银行2014年度实缴纳营业税1926万元,若“营改增”后按增值税税率6%进行销项核算,则需缴纳增值税3222万元,税负增加了77%。

      
      短期内会对金融业原有税收管理模式带来冲击。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繁多,都是通过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处理的。营业税的申报只需根据系统汇总的应税收入乘以税率即可,而增值税则需要系统记录汇总日常开具的大量增值税发票,并与税务机关征税系统进行对接。各金融机构的管理架构、分支设计、客户数量和成本预算差异很大,其信息系统改造以及与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对接,导致全行业硬件和软件的大额支出,且在改造过程中不能停止对外办公,也将是金融机构面临的最实际的问题。此外,金融行业缺乏大量具备“营改增”相应经验的人才,可能会出现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如江山农村商业银行有员工559人,财务人员有12人,虽说都是财会专业出身,但没有增值税相关的工作经验,学习适应新税制还需要一段时间。
      
      税收征管难度加大。课税基础无法准确计量。金融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及投资收益,而收取的价格不仅包含本身的增值额,还受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通货膨胀等,加上目前银行业的金融产品种类繁多,包括贷款、存款、银行卡、结算和中间业务等上百种产品,因此金融产品的增值额即课税基础很难准确衡量。
      
      金融业的业务十分复杂,税务机关无法用同一个标准去度量所有金融业的盈利能力、税负水平和业绩增长状况,缺乏按照金融企业类型进行细分的专业化税收管理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金融企业的税收管理效果。加之,金融业的纳税申报资料显示的有效信息极其有限,税务机关又无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金融业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涉税信息,容易造成税款流失。还有一些政策细节需要明确,如逾期贷款是否要继续就利息收入缴销项税;金融商品买卖如果取得收益需要缴税,那么如产生亏损是否能够结转等,这些因素都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
      
      销项发票开具数量激增。因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市场主要是广大农村和中小企业,客户群体宠大,业务小、散且业务量巨大,“营改增”后估计销项发票的开具量会激增。如其主营业务之一的贷款业务,“营改增”前客户贷款利息支出仅凭还贷凭证或利息收入凭证即可直接入账,而“
    营改增”后因销项税金可以抵扣,将大大增加柜面销项发票的开具量。以2014年数据测算,需抵扣的企业类贷款利息收入大约占比60%左右。原利息收入凭证在结息日可由系统自动产生,但“营改增”后需由柜面开具销项发票,这将大大增加柜面工作压力及工作量。
      
      
    B能否“分步走”?
      
      金融业“营改增”需分步走。金融业“
    营改增”要顺利完成,进项税额抵扣的确认最为关键,而从征纳税技术层面上来说,金融机构的销项税与进项税精准匹配太难,因为它是一个服务性的行业,同时增值税税基即金融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的增值,必须要通过上下游环节进行精确测算,才能得出比较合理的结果。然而很多金融产品的结构相对比较复杂,要有对金融产品有深度认识的专家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分析才能得出。所以建议“营改增”第一步可以对金融业的主营业务采取简易办法征税,对其他辅助业务(如中间业务)执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征收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
    营改增”后税务辅导需跟进。面对“营改增”所涉及的户籍管理、行业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复杂工作,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对“营改增”纳税人,尤其是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大或限额大的企业的进销项构成、发票使用、纳税申报、涉税事项进行重点跟踪,防范涉税风险。既要向企业宣传辅导增值税一般性业务知识,更要重点宣传现行法律对于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买票”等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利的违法犯罪规定,帮助企业顺利度过“营改增”操作“婴儿期”,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完全符合严苛的增值税合规性需求。
      
      强化税银系统改造和升级。税务机关要借助金融业“
    营改增”的契机,升级综合征管业务系统管理平台,实现与银行相关系统间的无缝衔接、协同工作。银行业要对所有涉及增值税的业务应用“价税分离”进行系统改造和升级,在相关财务系统中增加增值税相关科目,调整涉及增值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税会差异。
      
      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农村中小银行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提供者,同时承担较大比重的政策性社会性责任。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银行的息差在逐渐缩小,对以存贷款利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商业银行传统盈利模式将带来巨大冲击;同时受经济下行影响,信用风险将不断加大,不良资产余额也将不断攀升;加上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资本市场得到大力发展,金融脱媒现象正日益显现,直接融资加速分流银行的存贷款客户群;再加上“营改增”初期带来的一些不利因素,势必导致农村商业银行赢利能力呈下滑趋势,因此农村商业银行亟须得到政府政策的大力扶持。建议国家继续对农村商业银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出台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暂减按4%优惠税率征税。对金融业往来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改增”后,继续实行免税政策。或者设立财政扶持基金,由财政出资对农村商业银行给予补助,减轻农村商业银行税收及成本负担,促进“营改增”顺利推行。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国税局、衢州市柯城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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