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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地税政[2010]146号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741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地税政[2010]146号             2010-11-16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365号)和《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审批、备案类流程
      (一)审批类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备案机关为市、县(市)地税局的税务分局。
      2.税务分局办税服务科受理审批类申报后将相关资料移交管理科核实。管理科核实后转交综合业务科,由综合业务科出具审核意见,交分局领导审批后转办税服务科。
      3.审核、复核、审批后,应分情况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中作出审核、复核意见和审批决定后盖单位公章,并退还一份给申请人。
      4.对申请资料不真实,不符合准予享受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作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核、复核意见和审批决定,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备案类
      1.税务分局办税服务科受理备案类申报后将相关资料移交综合业务科核实,综合业务科核实后交分局领导审核,再转办税服务科。
      2.对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实行即报即备,备案机关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上签名盖单位公章,并退还一份给申请人。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定期报告制度
      1.申请人在取得准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实际执行情况。
      2.县(市)局、市局第一、二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市地税局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报送年度汇总表时一并上报协定执行情况报告;市地税局对各表、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后,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省地税局上报。

      (二)建立健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岗责考核制度
      1.确定专人负责。各级地税机关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执行、复核复查、监督检查、归档管理和统计报告等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在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标示受理岗位。
      2.建立档案评查制度。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分户台账,对非居民报送的资料实行一户式档案管理。
      3.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县(市)地税局每年应按规定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进行跟踪复查复核。
      4.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1)管理工作是否有领导分工,是否有专人负责,各岗位是否相互制衡制约;
      (2)审批和备案是否依照权限办理,审批和备案的内容是否正确,有无两者混淆的情形;
      (3)政策执行是否正确合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税款征收、减征免征和多征退税等;
      (4)复核复查面是否达到要求,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5)分户台账是否建立健全,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规定整理归档;
      (6)相关资料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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