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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地税规[2009]3号 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75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鄂地税规[2009]3号   发文日期:2009-7-17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下发以后,在具体执行中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  2.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2%,个人所得税1%.  3.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  1.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计征。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二、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9.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鄂地税发[2008]240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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