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检的步骤
(一)各基金会接到年检通知后,根据年检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2012年工作做出总结,对2013年工作做出计划,并于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书和审计报告的网上申报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基金会可从网上下载成纸制文件,并准备下列资料。
1.登记证书复印件
2.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3.审计报告
4.基金会章程变更情况
5.机构及人员变更情况
6.基金会党组织建设的基本情况(见附表)
7.由理事签名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各基金会应当于5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送交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三)5月中旬,自治区民政厅做年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决定,并将年检报告书和审计报告书提交民政部。
四、年检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督促主管的基金会按时参加年度检查,严格把好初审关。如在初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民政厅联系处理。
(二)各基金会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年检前的自查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我区目前已有16家基金会取得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按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结果,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提供2012年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副本,资格即可延续。还未申报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可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十)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须具备以上(一)至(九)项规定的条件;
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基金会,符合以上条件。可在5月31日前分别向自治区财政、税务(国、地税)、民政部门提出申请,5月31日后不再受理申报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会自治区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六、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厅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附:1.社会组织党建情况统计表
2.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3年3月6日 宁夏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人:张新颖
联系电话:5915625
网上年检操作咨询联系人:井华
联系电话:010—58123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