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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费用损失确定的节税策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45
     
    企业成本、费用和损失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计税依据的大小,因此节税的关键是如何合法地扩大成本、费用和损失,从而有效地冲抵计税依据,有效地缩小所得税的上缴。这里节税者掌握政策法规的界线非常重要,否则极易走向逃脱。  一、不得一次列入成本的项目节税策略(一)固定资产购置,建筑支出的节税策略这部分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价值是随着实体的磨损而逐渐转移的。  因此只能以折旧形式,分期列入成本费用,一般来说,快速折旧有利于回收资本、冲减利润,有利于节税。具体策略包括、扩大残值,提高折旧率等方法。  (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的节税策略受让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无形资产能在多个纳税年度内为企业提供某种权益,因而,企业为取得某项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应一次列为成本费用,应按规定年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但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以扣除。这样就存在两种节税机会:一是通过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摊入成本费用节税,具体策略是尽早尽多地摊入成本,冲减计税依据的同时尽快回收资金;二是将部分开发费用转入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以扣除计税依据,产生节税效果。  二、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后项目节税策略(一)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虽然不能列入成本费用,但纳税人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由于某些失误或某些难以避免的原因等发生的一些商业性违约,拖欠而向对方支付的罚款可以列支,这样给罚款和没收提供了节税的机会和可能。  (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虽然不能列支成本费用或损失,但不排除企业为了节税原因故意欠税的可能。当欠税获得的周转金代价小于高利贷时,企业就有可能利用欠税挂帐的手法来节税。  (三)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部分,虽然不能列支,但不能排除企业与保险公司串通一气将有赔偿说成无赔偿从而列支节税的可能。  (四)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能列支。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尽管这种支出并非营业支出,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其捐赠款和捐赠财产折价款可以列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条件是:第一,捐赠支出不应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超过部分不予列支。第二,捐赠支出必须通过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纳税人直接捐赠受赠人的,不予列支。这样产生下列几种节税机会:一是,没有超过3%的纳税人,通过捐赠达到3%列支,然后再将多赠部分变相收回。二是,纳税人通过与社会团体串通达到列支条件后,又从社会团体中获得变相捐款的钱款。三是,用财产捐赠,然后将财产折价时多估价,达到冲减利润目的。  (五)各种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虽然不能列支,但企业为了节税目的,可以将非广告性赞助包装成广告性赞助,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三、准予列支但限定条件的项目节税策略:(一)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节税《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只要节税者提供相关的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二)借款利息支出节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这不排除节税者利用与金融机构之间良好关系,达到节税目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只要不高于按同类金融机构,同期借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从而达到节税效果。  (三)业务招待费节税:《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四)工资支出节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因此企业从节税的角度,一方面通过提高工资标准,可以提高工资扣除总额,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提高 (七)坏帐准备,商品削价准备金节税策略:《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可以扣除。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八)财产保险费、人身保险费、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九)固定资产租赁费节税处理: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节税处理:第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虽不得直接扣除,但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十)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十一)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只要能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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