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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如何作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736
     

    5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以下简称公告)下发,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处理基金)。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征收管理适用税收规定
    对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单位、申报时间、减免规定、征收管理等,办法和公告均作了明确。

    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办法所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

    处理基金的征收范围是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共5类产品。鉴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无需在国内回收处理,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为了避免重复征收,规定对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可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是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处理基金的征收单位是国税局。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处理基金的申报时间是实行按季度申报,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10月纳税申报期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首次申报时间,基金缴纳义务人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及时申报缴纳。但2012年10月申报期可顺延到10月22日。

    处理基金的减免规定是,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

    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未按规定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

    处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对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处理基金”补贴。

    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会计处理上,不同于地方基金一般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该项处理基金直接计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在会计核算时,拟作以下分录(待国家统一规定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计提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解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贷记“银行存款”。

    例如,某电视机生产企业2012年7月~9月销售电视机10000台,取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计算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10月应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为10000×13=130000(元)。

    企业核算分录:
    借:生产成本等科目   1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13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130000
     贷:银行存款130000。

    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会计核算的要求,在“应征其他收入、待征其他收入、多缴税金、减免税金、在途税金、入库其他收入、待解税金、提退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销”等会计科目下增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明细科目,按照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核算反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应征、待征、多缴、减免、入库和退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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