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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厅发[2017]29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9/13    来源:   阅读次数:867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29号        2017-3-17


    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提升社会保险综合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各试点地区要紧紧围绕《通知》要求统筹推进试点,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为做好试点组织领导工作,国家成立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组成的部际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工作小组),试点地区所在省份和试点城市要相应成立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统筹组织试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和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三、周密制定试点方案

      各地要全面准确领会《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细化和落实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围绕试点目标,把握试点推进节奏,明确工作推进的时间表、路线图。试点地区所在省份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主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试点方案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制定,方案出台前要充分征求部际工作小组意见,方案出台后报部际工作小组备案。试点城市要确保在2017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试点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试点地区要做好政策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准确解读相关政策。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总结评估

      试点地区要对两项保险的参保人数、待遇享受、基金运行、服务管理等方面开展摸底调查,采集基线数据。试点期间,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试点进展情况向部际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要适时开展自我评估,定期上报评估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建试点评估专家组,对试点期间各项改革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各地要做好配合工作。

      为加强中央和地方的沟通联系,各试点地区所在省份和试点城市均应确定试点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及时与部际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

      联系人及电话:解梦(010)84208428(兼传真)

      (010)84207428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联系人及电话:沈维(010)68551229

      (010)68553145(传真)

      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

      联系人及电话:齐新杰(010)62030580

      (010)62030883(传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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