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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2009年12月31日后将失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87
     
    2009年年关将至,2010年即将来临。纳税人应当高度关注在2009年12月31日后失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前,用足用活现有政策,并在税收优惠到期之后,及时调整经营模式,把税收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及时进行纳税申报,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跨年度老合同营业税过渡政策到期  《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0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过渡政策。  有2009年至2010年跨年合同的纳税人应关注,如果跨年度合同的合同到期日在2009年12月31日以后,视同2009年12月31日到期,2010年开始不再执行原有营业税的过渡政策。  打捞局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不再执行  《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2号)规定,对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免征打捞局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营业税。打捞局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专项用于打捞装备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或其他用途。  此项优惠取消后,打捞局应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所得税低税率优惠过渡20%税率终止执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在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在新所得税法实施之前享受15%低税率的企业应当关注,从2010年开始不再执行20%的税率,要递增到22%。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享受的税收优惠。  广播电视村村通业务2010年恢复征税  《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规定,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应当关注此项规定的变化,从2010年开始按税法规定申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试点地区农信社所得税优惠到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规定,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3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此类税收优惠属于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执行到期、自动失效的优惠政策,由于连续享受优惠期跨越3年,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在2010年恢复纳税义务后,应当仔细学习新旧所得税的重要变化,按新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纳税,避免因申报错误而导致少缴税款。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将终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同时,该文件明确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将不再审批此类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准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应关注此项政策、及时申报,避免错过时机、即使符合条件也无法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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